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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4-05-21 00:00:00     来源:暂无      浏览次数:

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鲁财库〔2011〕27号)以及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决定在我校进一步落实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必要性

进一步落实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明确公务消费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范围,是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公务卡改革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推广应用公务卡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为此,我校必须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

(一)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按省财政厅暂定的7项(详见附件1。国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执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之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各部门单位在日常公务活动中,凡涉及到部门消费支出中强制消费目录范围内的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场所消费而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和其他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各部门单位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消费活动时,事前应了解公务消费场所是否具备刷卡条件,并尽量回避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场所安排公务消费活动。

三、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结算手续

持卡人应将公务消费发票、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等原始凭证一起按程序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凡属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之内而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当事人应报销前填写《非公务卡结算申请单》(见附件2),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审批时,结算人应提供公务消费场所没有刷卡机的证明材料,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2.非公务卡结算申请单

财务处

2014年5月21日

附件1:

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序号

强制消费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4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5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6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7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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