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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0-09-30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0〕162


山东政法学院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及教学院、系、部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上人员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解聘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可进行届中审计。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任期内的财经管理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有无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反制度的情况;

(二)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计划、分配与决算的执行情况,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四)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和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虚列支出、弄虚作假、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重复购置、闲置浪费、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六)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情况,各类资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七)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情况,有无违规收费、截留私分、滥发钱物、不公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八)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

(九)本人廉洁自律情况,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收受回扣和接受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问题;

(十)学校领导、委托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对财务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一)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二)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第八条 对基建、后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一)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三)各项招投标、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或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九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提出审计。根据党委决定,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室出具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由审计室负责实施。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室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原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要求被审计干部根据审计内容按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和财务收支数据进行审查,同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检查实物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干部应主动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转移、藏匿、篡改、销毁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审计过程中,应听取部门领导班子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四)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核实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分清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完成审计报告。审计室负责起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向审计室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经学校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党委组织部。

第十条 审计室依法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原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对学校重点岗位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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