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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实验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1-09-23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实验室是为广大师生提供舒适、便捷的数字化访问平台,为教学、科研和学生服务的场所。在财务管理上,要严格执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所有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必要时财务处也可视情况委托实验室收费。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待拨回后由财务处会同相关实验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二、校内所有实验室,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尽可能以优惠价格收取学生上网成本费用。即在现有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挖掘潜力,搭建好实验室这一数字化网络平台,使其充分达到为教学、科研、学生服务之目的。

三、学校财务处每学期分三次按“5:4:1”的比例与各实验室结算费用。其中,“5”为各实验室总收入中50%的上缴学校部分;“4”为各实验室总收入中40%的留用部分;“1”为各实验室总收入中10%的网络和一卡通维护费用部分。

四、各实验室经费开支范围按以下内容把握:

(一)小型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费用

(二)人员经费

(三)办公经费

(四)其他经费(含电话、交通、招待等)

六、学校其他有收入部门(不含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收入,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均以刷卡的形式上缴学院财务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现金。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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