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2〕77号
山东政法学院
会计委派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经济相对独立单位的财务管理,健全经济相对独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校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机构的主管会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校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机构财务主管会计人员的委派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二章 委派会计任职资格
第四条 委派会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较好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能独立完成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能提出相应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与派驻单位领导无亲属关系。
第三章 委派会计管理
第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岗位聘任制、定期轮岗制和定期审计制度。聘用期一般为1-3年。委派会计在同一单位一般不得连任,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但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聘期。委派会计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财务处派出会计与派驻单位原岗位人员进行人员交流。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对委派财会人员实行行政、人事、业务的统一管理,其政治学习、党团、工会组织生活、工资、岗位津贴、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学习与培训、后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核发与年检、年度考核以及退休后的事务等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派驻单位原岗位人员进入学校财务处工作后,其政治学习、党团、工会组织生活、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退休后的事务等均由原单位统一管理。其业务学习与培训、后续教育、岗位津贴、《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核发与年检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委派会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委派会计应向学校财务处汇报如下事项:
(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派驻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派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派驻单位账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的使用情况。
(六)派驻单位的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由考核小组按年度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职业道德、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工作等。考核小组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及学校财务处、派驻单位相关领导组成。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委派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对派驻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报告,造成国家或单位经济损失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务规章制度,搞虚假核算,造成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派驻单位给予的报酬或福利,或向派驻单位报销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四)在委派财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失误的。
(五)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委派会计应当在坚持原则前提下,积极配合和支持派驻单位各项正常工作开展,不得故意刁难。
第四章 委派会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委派会计受学校财务处领导。委派会计代表学校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派驻单位内部管理,日常工作接受派驻单位的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和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加强对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出纳人员的管理监控;严把会计事项审核关,真实完整地反映派驻单位财务状况,推进派驻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开展其它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承担派驻单位日常会计的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具有下列权限:
(一)制止、纠正派驻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二)参与派驻单位与财务有关的决策活动。
第五章 派驻单位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支持委派会计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委派的会计,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四条 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工作监督,参与定期工作考核,有权向学校财务处反映委派会计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委派财会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负担其与本单位同级人员的办公经费,确保其依法行使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职责。为会计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如办公电话、保险柜、验钞机等,所有上述设备属于派驻单位固定资产,不随会计人员流动。
第十八条 委派的会计如不胜任工作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财务处提出调整意见。在未经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委派会计的工作,妨碍其行使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
20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