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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 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9-17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2〕178


山东政法学院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校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切实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基础工程,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卡通校园卡是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和应用中使用最频繁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学校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财务处校园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校园卡管理、充值服务、账务结算、咨询服务等工作;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所有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及有关数据信息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功能,集校务管理与消费于一体;临时卡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校园卡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均无权没收。

第四条所有合法持有山东政法学院校园卡的用户均被视为承认、接受《山东政法学院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二章 卡务管理

第六条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一、在学校人事处登记注册的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在学校教务处登记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生、专科生。

第七条临时卡的办理对象

一、我校各部门、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二、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

三、其他因公务、培训、函授等短期来校人员。

第八条申办、补办校园卡

一、新生校园卡,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信息资料统一提前集中办理,并由各院系集体领取后在新生报到时发放给新生本人。

二、新进教职工初次办卡,须携带人事处开具的证明信(或工作证)及本人身份证。

三、临时卡办理,须由本人携带所在部门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办理临时卡须由教职工本人携带工作证和家属身份证。

四、学生补卡,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教职工补卡须携带工作证和身份证;临时工补卡,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第九条校园卡工本费

初次办理正式校园卡免收工本费;补办校园卡,其工本费的收取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校园卡有效期限

一、教职工校园卡有效期为长期,学生卡按照其学制限定,临时卡限定为1年或根据实际设定。

二、临时卡需要延期的,须凭相关证明办理。

第十一条校园卡终止注销

一、对于毕业离校的各类学生,其校园卡功能以学生处公布确定的离校时间为限终止使用,在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前未能按规定办理退卡退款及注销手续的,其校园卡一律统一冻结并视情注销作废。

二、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解聘手续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根据人事处通知及时办理退卡退款及注销作废手续。

三、对于其他因各种特殊原因退学或离职的,离校前须办理校园卡退卡退款及注销作废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业务

一、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登记。

二、校园卡解除挂失,用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或学生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为确保用户利益,无证或代办解除挂失,均不予受理。

三、校园卡存取款

持卡用户可在各现金充值点充值,非注销校园卡原则上不受理取(退)款业务。

第三章 账务结算

第十三条各部门增设消费终端,须报校领导批准,报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安装、调试相关设备设施。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安装设备所需费用自付。

第十四条各部门不得擅自安装、移动、调整消费终端设备,以免造成账目混乱。确因业务变化需要调整设备的,必须报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施和校园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财务处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账务核算并与各部门进行结算。原则上与后勤管理处、各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每月结算一次,与其他部门每学期结算一次。特殊情况由使用部门与校园卡服务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为确保校园卡系统设施日常安全运行,财务处和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有关结算部门提取一定比例的日常运行维护成本费用。对有关部门实验室类收费提取的日常运行维护成本费用,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各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暂按其营业总额的1%提取日常运行维护成本费用。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十八条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处理;情节较重,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

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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