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2〕199号
山东政法学院
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 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校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2月、8月不发)。
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上交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对研究生基本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署院系意见。各院系审核工作应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并将申请材料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每月由财务处统一发放,遇寒暑假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发放时间顺延。
四、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扣发或停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或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者,酌情扣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普通奖学金。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一周以上(累计 24 学时)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酌情扣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普通奖学金。
(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私出国(出境)一个月以上者,从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研究生休学,自办理休学手续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五)研究生退学,自办理退学手续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六)研究生毕业,自办理离校手续下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七)研究生延期毕业,在延期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八)其他特殊原因,需停发普通奖学金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