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3〕151号
山东政法学院
年度教学经费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规范教学经费的开支,充分发挥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使我院教学经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强化教学经费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经费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向教学倾斜的原则,经费预算优先安排教学经费,使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充分体现。
第三条教学经费预算分配工作应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做到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四条在确保教学经费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立教辅经费、教学专项经费及教学部门经费。
第三章 教学经费分配比例
第五条学校对教学经费的分配要求按“计划管理、重心下移、集中核算、公开透明”原则进行分配。
1.教学经费由学校统一预算,专门用于本专科教学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日常教学工作。学校按年度事业收入的35%划拨教学经费,其中包括教辅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学部门经费。
2.教学经费使用比例和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1)教学专项业务费占38%,用于教学相关的业务开支,包括试卷印刷费、学术交流费、教师培训费、教学竞赛费、学生就业指导经费、以及校外办学、教师访学、承办会议等专项开支。
(2)实验耗材及教学仪器维修费占5%,用于实验室材料消耗、教学仪器维修等。
(3)学生活动及校内外实习费占16%,用于学生日常活动及校内外实习补助,接送学生租车费用,教师指导检查实习差旅费等。
(4)教师资料费占8%,用于论文指导与答辩资料费,教学大纲、讲义等课堂教学资料印刷费,教师教材费等。
(5)学科建设费占20%,用于支付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与学科建设相关调研费、差旅费、专家评审咨询费、教材(论文)出版发行费、参加学科竞赛所需的报名费、差旅费、生活补贴等。
(6)体育经费占4%,用于体育用品及小型体育器材购置、维修、运动员及教练员训练补助,校内(外)运动会等各项开支。
(7)教学差旅费占5%,用于参加会议,教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调研等差旅费。
(8)办公费占2%,用于教师及教辅工作人员备课所用办公用品等。
(9)邮寄费、电话费等占2%,用于学生档案邮寄、教师电话费等。
第四章 教学经费使用要求
第六条经费分配实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切块包干,分级管理原则。
第七条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按项目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教学经费的管理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经费支出报销应符合《山东政法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办法》等管理制度,经费负责人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使用,严禁将教学经费挪为他用。
第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及各教学单位加强对教学经费的管理,定期对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学校组织有关单位对教学经费分配预算、教学经费支出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若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学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政法学院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