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11〕15号
山东政法学院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
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和外交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为加强山东政法学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管理,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1、临时出国人员出国的伙食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在出国前按财政厅临时出国用汇预算表核算的标准,根据当天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回国后不再领取其它补助。
2、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前需要借款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往返机票、出国期间的住宿费和适量的交通费、通讯费。其余部分已包干使用,不再预借。(预借款项时,需要列支上述开支内容的明细预算。)
3、出国期间所发生的往返机票、车船费以及通讯费,根据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部分,依照有效的住宿费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国外的有效票据,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否则不予报销。
4、旅行社除飞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等有效凭证之外的服务费,出国前以文字形式报合作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核。
5、临时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向受访单位赠送的礼品,需持有效票据报销。每位出国人员每次出访礼品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限并统一掌握使用。临时出国人员回国一律不再因公购置礼品。
6、临时出国人员国内段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内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7、临时出国人员回国后,有关报销凭证先经合作交流处与财务处审核,然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每次超过5万元的出国费用,需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8、经批准,跟随有关主管部门组团出访人员,按组团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报销凭证报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出国 补充 规定
发:财务处,合作交流处,办公室存档。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1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