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文件
鲁政院〔2009〕2号
山东政法学院
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控制和管理,明确资金结算中心业务及其职责,本着更好地为各单位服务的宗旨,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及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正式建立资金结算中心,隶属财务处。该中心统一负责学校资金结算工作,并采用资金“代管模式”,对学校二级会计核算单位的资金进行管理。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包括以下部门:学术交流中心、接待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后勤管理处、天平法律书店,以及其它需要列入学校财务管理的二级会计核算单位。
二、各单位统一更换、使用由学校财务处指定的账务处理软件,实行网上财务办公。
三、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财务终端设置相应权限,加强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调度控制。
四、资金结算中心负责管理各单位的银行存款,各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章及个人名章)由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五、资金结算中心集中保管各单位的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券,各单位使用时必须填写票据签发单(包括电汇),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领取使用。
六、各单位可根据业务性质及业务量提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每日终了,库存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留余额。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记账并存入银行基本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允许有坐支现象发生。
八、各单位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下月十号之前送交资金结算中心备查。
九、资金结算中心按相关规定,准确、及时地为各单位办理各项资金结算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十、各单位应服从学校财务处的各项会计业务安排,其会计工作应接受学校财务处及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
发:财务处,办公室存档。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