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财务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到财务处办理现金结算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持填制完整加盖印章的有效原始凭证办理现金结算手续。凡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办理结算业务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造假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二、固定经费结算人员。根据各院、系、部经费支出项目多、数量大、资金结算业务频繁的特点,各单位应相对固定熟悉预算开支内容及财务报销规定的经办人员,以利于结算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结算注意事项
1、每月1日至27日期间为领取支票,报销现金日期;28日至月底为财务结账工作日,停止签发支票及报销现金;每个工作日开始上班至下班前半小时为办理结算业务时间,下班前半小时为会计人员清算时间。
2、支付款项须取得正式发票,收据不得做为报销凭证。发票内容应填列齐全,金额大小写应相符。报销种类较多的必须附有供应方出具的明细表,其名目、数量、单价、金额应填列清晰。原始报销凭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3、单张发票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使用转账支票。转账支票自签发之日起10天内有效。各单位凭支票签发单领取转账支票,付款后应尽快将支票存根及其相关单据交回财务处结算报销。
4、为保障资金周转安全,个人报销总额超过1000元的,应使用网银转账。通过银行网银系统一次性将款项划入个人预留账户。
5、除特殊需要并经领导签字外,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借款,因工作需要借款应填制现金借款单。5000元以下借款须经部门领导签字;5000元(含)以上借款须经分管院长签字;50000元(含)以上借款须经院长签字。
6、现金借款超过3000元的,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人员,以便及时备款。
7、相关部门借款业务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借款结算手续。无故拖延结算时间,经催办后仍不结算的,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性扣除所借款项,并给予批评。
8、特殊情况下的报销结算业务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四、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