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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15-01-06 00: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政法学院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经费规范合理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总要求是建立健全符合教学、科研活动规律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1)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学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分级管理体制;(2)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3)强化支出统一管理,强调支出内容真实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4)健全项目收支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绩效;(5)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等行为。

2.合理性原则。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符合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按项目实际内容合理开支,严禁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支付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家庭消费性和个人生活性支出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

3.真实性原则。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真实反映项目运行实际支出内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

4.相关性原则。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与项目实际内容相关,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中教学项目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级各类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的经费,包括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开发课程、引进课程、实践实训课程、小学分课程等)、教学团队项目等项目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省部、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国际合作经费以及学术交流经费等。包括:

1.国际招标与合作项目经费;

2.国家课题招标与立项项目经费;

3.省(部)级课题招标与立项项目经费;

4.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5.国家级学会和省级学会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三)学校资助经费。是指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各类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博士科研启动经费及学校资助的上级下达的无资项目经费等。

第六条 以山东政法学院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山东政法学院教师(或科研人员)身份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取得的教学、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学校对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是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是教学、科研项目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部)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项目的立项、结项管理及经费资助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教学、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对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决算审计和检查工作,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设置专户进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以及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务或科研、财务、审计、所在二级学院(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项目经费收入预算由教务处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收入预算由科研处负责编制。

教学、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主管部门有预算批复的,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无批复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需编制《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表》(见附件一),教学项目经二级学院(部)批复、科研项目经科研处批复安排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纵向经费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填写《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见附件二),陈述变更理由,提出变更方案,教学项目经二级学院(部)、科研项目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调整项目使用预算。

横向经费项目按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编制支出预算。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发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变更证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纵向教学、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购置及处置按照《山东政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院[2011]20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必须与项目直接相关,数量不得超出教学、科研项目需要。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外埠差旅费的开支要求、标准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学校《关于参照执行省直机关差旅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政法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政院[2014]176号)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学术会议发生的差旅费需附相关会议通知,无书面或邮件通知的,项目负责人需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一事一报。报销单程差旅费的,项目负责人需出具相关说明。自驾外出的需在申报单中注明,在途期间的加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可据实报销。

(四)小型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小型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附会议通知及会议费用明细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培训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资料的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集费是指进行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不得支付给单位。计提的咨询费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八)专家鉴定费:是指项目研究结束后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成果鉴定专家的鉴定费、评审费及鉴定成果的邮寄费用等。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根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或经费预算额度支出,没有明确约定的,重大(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第十八条 横向教学、科研经费除上述项目外,还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报销一定的招待费、交通费,其中交通费包括车辆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报销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10%,交通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20%,劳务性费用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20%。

第四章 经费分配

第十九条 教学项目经费入账程序

(一)财务处收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学项目经费拨付文件后,将复印件交予教务处。

(二)教务处落实经费项目及负责人,编制项目资助经费报表,经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

(三)财务处将资助经费列入二级学院(部)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入账程序

(一)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编制《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注明到账金额及经费来源,交予科研处。

(二)科研处落实经费项目及负责人,编制《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配套(资助)资金拨付表》,经科研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交予财务处。

(三)财务处根据拨付表将经费划入相应专门账户。

(四)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规定》(财综[2010]1号)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文件规定,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以银行提供的到账通知书入账,不再提供收据,必要时由财务处提供经费到账证明。

(五)横向课题项目负责人向财务处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自行到国税局办理发票代开手续,相关增值税款由项目负责人垫付,在到账经费中列支。相关印花税款由财务处按合同金额的0.3‰扣缴,并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补充规定》(鲁政院[2010]78号)、《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鲁政院[2013]41号)、《山东政法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鲁政院[2013]38号)文件规定,财务处对到账科研经费按纵向课题3%,横向课题5%计提项目管理费;教学项目资助经费计提5%管理费留归学校,剩余部分列入二级学院(部)年度经费预算;学校资助经费不计提管理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将票据送交财务处预审。

(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支出费用的性质分类粘贴。

(三)二级学院(部)对照预算审核,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除出版费、论文发表费、固定资产外,单张发票或连号发票金额超过2500元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人员聘用、出国审批、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项目支出符合《山东政法学院公务卡实施办法》(鲁政院[2013]150号)中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票据需符合日常报销管理规定,票面信息应能完整反应经济业务的内容,信息不详尽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二十五条 除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受学校委派参加的各类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中列支外,教职工参加学术、培训性质的会议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从项目负责人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决算管理。教学、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如实编报经费决算报告,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结余经费管理。教学、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原则上用于项目组进行后续研究项目或自选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教务处或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等部门对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销或未履行合同中途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阶段工作总结交教务处或科研处,经财务处审核后由学校收回划拨的剩余经费,并会同项目下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首席专家等项目下达时已经列入专项管理的项目经费,上级文件对其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向上级部门申请的纵向、横向学术研究类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教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容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政法学院(筹)科研项目资助及经费管理办法》(鲁政院[2005]79号),《山东政法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补充规定》(鲁政院[2010]78号),《山东政法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鲁政院[2013]41号),《山东政法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鲁政院[2013]38号)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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